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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企业名称申报指南


  企业名称申报指南
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
五、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六、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字号
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行业
八、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九、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可以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也可选择多个行业用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十、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宿城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十一、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组织形式
十二、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三)农民专业宿城社的组织形式为“专业宿城社”;
(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厂”、“店”、“中心”、“合伙企业”等,但不得使用“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厂”、“店”、“中心”等,但不得使用“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厂”、“店”、“中心”、“公司”等,但不得使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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